○婚姻下
《论语》曰:子谓公冶长可妻也。虽在缧绁之中,非其罪也。以其子妻之。子谓南容,邦有道,不废;邦无道,免於刑戮。以其兄之子妻之。(冶长,弟子,鲁人也。南容,南宫縚也。)
《尔雅》曰:女子子之夫为婿。婿之父为姻,妇之父为婚。妇之父母、婿之父母相谓为婚姻。
《国语》曰:董叔将娶於范氏。叔向曰:"范氏富,盍已乎?"曰:"欲为系援焉。"(系援,